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秀琴 代理人 楊佳樺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相秦
林慧琪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厲之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 蓮相 對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權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送達代收人黃小姐(國民年金組納保計費二科)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認可更生方案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附件一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於更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