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更一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更一字第13號聲請人 楊代華 律師
馮基源 律師 施宇軒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謝宜恬 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107年度智訴字第7號),聲請閱卷,前經本院裁定後(107年度聲字第2820號),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智慧財產法院撤銷一部原裁定發回(107年度刑智抗字第14號),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除附表所示訴訟資料外,准許楊代華律師、馮基源律師、施宇軒律師檢閱本院一○七年度智訴字第七號刑事訴訟案件卷宗,於繳納相關費用後,並得抄錄或攝影。
理由
一、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宜恬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6204、15172號),本院以107年度智訴字第7號審理在案,而檢察官認被告謝宜恬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逾越授權範圍重製及洩漏營業秘密罪嫌,本院審酌本院107度智訴字第7號刑事訴訟案件卷宗內之訴訟資料,其中:
㈠告訴人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 康貝兒 (N)乳酸
菌顆粒技術標準書」(以下簡稱「康貝兒技標書」),內含康貝兒乳酸菌產品之配方(含成分、比例等)及操作程序,其內容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員所知,確具有經濟價值,告訴人亦設有下載或取得方法、權限等保密措施,於現階段可認確屬告訴人之營業秘密,但為兼顧被告謝宜恬防禦權之行使,俾能充分提出答辯,應准許其辯護人(即聲請人)閱覽該等訴訟資料。又就此部分訴訟資料,本院已另依告訴人之聲請,以107年度聲字第3728號裁定對聲請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併予敘明。
㈡如附表所示102年6月28日修訂「康貝兒技標書」部分:
本案依起訴犯罪事實所載,涉訟者厥為同案被告 林垂松 於10
5年6月6日15時44分許所下載之104年12月21日修訂之「康貝兒技標書」,而卷內固因同案被告林垂松家中電腦存有如附表所示102年6月28日修訂之「康貝兒技標書」,然同案被告林垂松身為告訴人研發部研發專員,其持有附表所示
102年6月28日修訂之「康貝兒技標書」之原因?有否涉及不法?既皆非在本案起訴範圍,現階段尚難認與本案刑事訴訟有何關連性或與何待證事項相關,且告訴人另案亦併聲請禁止聲請人閱覽此部分訴訟資料,本院審酌前情,認告訴人之主張在現階段非無理由,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應予限制閱覽。至本案審理程序進行中,倘因審理進度、調查證據範圍而有開示之必要者,本院當另行就此部分再為適當處理。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明宏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附表:
┌───────────┬───────────────┐│訴訟資料名稱│卷證所在位置│├───────────┼───────────────┤│康貝兒(N)乳酸菌顆粒│桃園地檢106年度他字第834號卷││技術標準書(102年6月│二第57頁正、反面││28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