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號原告 郭志鳴 被告 徐宏元
王瀅潔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羅郁婷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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