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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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346號原告優麗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麗娟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被告 吳峻豪
丁怡文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交還起訴狀原證一所列物品(下合稱系爭物品),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物品之價值為斷,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16,500元(即原告陳報系爭物品於本件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3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7,335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9,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仕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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