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5號
債權人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樂冷‧跋初理嘞
債務人 葛明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零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235,540元
114年3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3%
114年3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息1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