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峯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理由欄內關於「 吳明峰 」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明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錯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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