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373號上訴人即被告 孫懷中 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佳瑀 指定送達:彰化縣田中鎮田中工業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1,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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