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6年促字第16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6年度促字第16418號聲請人 鍾蕙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安順 即李安順代書事務所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86年6月12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本件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為裁定駁回,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