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8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蘇瓊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4,220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06,578元,及自100年3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5,410元,及自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15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