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5號
抗告人A05
輔佐人A06
上列抗告人因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