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5號

抗告人A05

輔佐人A06

上列抗告人因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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