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3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3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3965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2樓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肆佰參拾柒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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