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0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振偉 即 孫華英 之繼承人、 孫嘉妤 即孫華英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孫嘉妤住於新北市板橋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又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孫振偉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孫振偉已於民國89年11月8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揆諸上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均非適法,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