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7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蕭興南┌─────────────────────────────────────┐│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余俊昌 │台北國際商│95年1月5日│9,000元│0000000│││││業銀行泰山││││││││分行│││││├───┼─────┼─────┼──────┼─────┼─────┼──┤│002│余俊昌│台北國際商│95年2月5日│9,000元│0000000│││││業銀行泰山││││││││分行│││││├───┼─────┼─────┼──────┼─────┼─────┼──┤│003│余俊昌│台北國際商│95年3月5日│9,000元│0000000│││││業銀行泰山││││││││分行│││││├───┼─────┼─────┼──────┼─────┼─────┼──┤│004│余俊昌│台北國際商│95年4月5日│9,000元│0000000│││││業銀行泰山││││││││分行│││││├───┼─────┼─────┼──────┼─────┼─────┼──┤│005│余俊昌│台北國際商│95年5月5日│9,000元│0000000│││││業銀行泰山││││││││分行│││││├───┼─────┼─────┼──────┼─────┼─────┼──┤│006│余俊昌│台北國際商│95年6月5日│9,000元│0000000│││││業銀行泰山││││││││分行│││││├───┼─────┼─────┼──────┼─────┼─────┼──┤│007│余俊昌│台北國際商│95年7月5日│9,000元│0000000│││││業銀行泰山││││││││分行│││││├───┼─────┼─────┼──────┼─────┼─────┼──┤│008│余俊昌│台北國際商│95年8月5日│9,000元│0000000│││││業銀行泰山││││││││分行│││││├───┼─────┼─────┼──────┼─────┼─────┼──┤│009│余俊昌│台北國際商│95年9月5日│9,000元│0000000│││││業銀行泰山││││││││分行│││││├───┼─────┼─────┼──────┼─────┼─────┼──┤│010│余俊昌│台北國際商│95年10月5日│9,000元│0000000│││││業銀行泰山││││││││分行│││││├───┼─────┼─────┼──────┼─────┼─────┼──┤│011│ 李佩錚 │台灣中小企│95年3月10日│25,000元│0000000│││││業銀行樹林││││││││分行│││││├───┼─────┼─────┼──────┼─────┼─────┼──┤│012│李佩錚│台灣中小企│95年4月10日│25,000元│0000000│││││業銀行樹林││││││││分行│││││├───┼─────┼─────┼──────┼─────┼─────┼──┤│013│林政緯│彰化商業銀│95年1月15日│42,000元│0000000│││││行北三重埔││││││││分行│││││├───┼─────┼─────┼──────┼─────┼─────┼──┤│014│協和企業有│華南商業銀│95年3月5日│49,000元│0000000││││限公司 黃澤 │行泰山分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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