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調字第513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依菱 、曾**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調解,但未指明調解相對人完整姓名,經本院於111年4月29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5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揭法條意旨,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