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柯長佑 被告 趙偉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8年度簡字第35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陳薇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