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34號上訴人即原告兆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鄭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
主文第二項命為對待給付部分)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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