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8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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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1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187號原告 鄭錦杰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舉發通知單號C00000000號之交通裁決書,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15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3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15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第87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3第1、2項等規定,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其中違反同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交通裁決事件之行政撤銷訴訟,係針對舉發通知單號C00000000及C00000000號等二件之裁決有所不服而為本件之起訴,此有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及行政聲請狀足憑,然觀諸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內所檢附之裁決書僅有舉發通知單號C00000000號之裁決書即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09年3月2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另其亦併不服之舉發通知單號C00000000號之裁決書則未見原告提出,是原告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舉發通知單號C00000000號之交通裁決書,否則,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楷勳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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