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 吳岳洋 被告 彭祥貴
彭聖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如附表所示之2筆地號土地,原告就上開2筆土地可得受之利益分別如附表編號1、2「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欄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434元【計算式:61,367元+97,067元=158,4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張耕華附表:
編號地號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元/㎡)謄本登記原告之權利範圍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新臺幣)1臺東縣鹿野鄉大原段4590-62637001/361,367元2臺東縣鹿野鄉大原段4593-64167001/397,067元合計:158,434元備註:土地面積×公告現值×謄本登記原告之權利範圍=原告可得受之利益(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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