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2號上訴人翰霖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意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63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