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63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洪茂昌 被告永利鑫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陳怡帆
陳光亮 丁斌 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肆萬參仟壹佰柒拾捌元捌角柒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兩造於所訂約定書第20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是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永利鑫有限公司(下稱永利鑫公司)於民國102年1月29日邀同被告陳怡帆、陳光亮、丁斌原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由渠等擔任被告永利鑫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就被告永利鑫公司現在及將來對永利鑫公司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進出口押匯、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於本金新臺幣50,000,000元之範圍內,與被告永利鑫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永利鑫公司於107年10月30日起陸續向原告申請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並經原告墊款2筆,金額如附表所示,合計美金51,281.69元,約定利息按美金授信利率百分之7.55加百分之2.5計算(即百分之5.05,遲延時改按百分之10.05),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並於到期時清償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如未按期清償,除仍應前開利率計付利息外,另應自逾期之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前開利率之百分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前開利率之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前揭各筆借款被告永利鑫公司僅繳至附表所示所示日期,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前揭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借款本金美金43,178.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其利息、違約金,迭經催索迄未償還,而被告陳怡帆、陳光亮、丁斌原為被告永利鑫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之本金及應付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申請書、進口遠期信用狀授信紀錄卡、客戶開狀資料明細表、進口墊款結匯報告書、還款水單、各幣別牌告匯率、各項外匯案件承作批覆書、授信案件批覆書、外幣授信利率表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間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條、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永利鑫公司既尚欠原告美金43,178.8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陳怡帆、陳光亮、丁斌既為被告永利鑫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被告公司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美金43,178.87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幣別:美金)編號墊款明細墊款日原告請求金額到期日付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開狀日期開狀金額還款金額墊款金額年息起迄日年息起迄日逾期6月內以原利率10%計算逾期6月外以原利率20%計算信用狀號碼1107年10月30日51,800.483,534.7528,221.83108年2月13日24,687.08108年8月5日108年2月18日5.05%自108年2月18日起至108年8月4日止10.05%自108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8年9月6日起至109年3月5日止自109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8NB00000002108年1月30日8NB00000001,861.124,658.0723,059.86107年11月28日18,491.79108年5月24日108年6月19日10.05自108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無無自108年6月25日起至108年12月24日止自108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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