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茂登 所犯毀棄損壞罪,減刑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蔡茂登因於民國95年6月17日犯毀棄損壞罪,經本院95年度簡字第6644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
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