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72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紋君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209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內容為:被告丙○○與胞姐即告訴人乙○○前因故生嫌隙,心生不滿,遂於民國107年
2月24日凌晨2點58分左右,在高雄市○○區○○路○○○巷○○弄○○號的住處,基於公然侮辱的犯意,使用網際網路登入其暱稱「君」的LINE通訊軟體帳號,在動態上發表:「我傳訊息說的,亮點在電話聯絡人名稱,這隻畜生就是我姊,她所做所為不是畜生還做不出來,1.不要裝可憐博取同情,不用等媽百歲以後,早跟妳斷絕往來,妳是死是活與我無關2.去臺中後不要回來高雄,牛牽去北京還是牛3.如果妳因婆家跟專吃軟飯的先生的事傷心,我鼓勵妳去死一死。當初妳怎樣踩我痛處,我就公開揭妳瘡疤」等文字,使被告LINE通訊軟體帳號內的好友即特定多數人可任意瀏覽該發表內容,藉此推知被告留言中以「畜生」之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的人格及社會評價。後因見母親將告訴人的未成年子女帶回照顧,心生不滿,另再基於公然侮辱的犯意,於同年3月25日清晨5點9分左右,在上述住處使用網際網路登入其暱稱「君」的LINE通訊軟體帳號,於動態上發表:「請把在外面生的野種從娘家帶回去養,想想看為什麼別人非得將妳趕盡殺絕不留後路,問問自己做過多少缺德事,終致惡果。人前人後善於挑撥、挖坑、暗算、裝可憐,是妳的特長,反正自然有水腦人吃妳這套,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被妳騙的團團轉(拍手圖)我算準妳會長住,哇,和樂融融一家親,恩斷義絕」等文字,使被告LINE通訊軟體帳號內的好友即特定多數人可任意瀏覽該發表內容,藉此推知被告留言中以「野種」之語辱罵告訴人未成年子女,足以貶損告訴人的人格及社會評價,故而認為被告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為涉嫌前述犯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告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嫌,依照同法第314條的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現因告訴人在本院審理中表示已經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以證明,依據前述說明,本案在不經過言詞辯論的情形下,諭知不受理的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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