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寬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寬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寬鳴(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亦有民國109年9月28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犯罪情節除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以外,另有結夥竊盜罪及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及所侵害之法益尚屬不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輕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許冰芬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附表:受刑人吳寬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結夥竊盜│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10日│108年4月10日│108年1月2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關年度案號│8年度毒偵字第2754號│8年度偵字第13725號│8年度偵字第16830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912│108年度簡字第157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521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6日│109年3月9日│109年5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912│108年度簡字第157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752││判││號││號││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23日│109年5月25日│109年8月25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字第3384號(併│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同署108年執字第13892號、109年執字第8793號│9年執字第13917號(編│││;編號1至2曾定刑7月)│號3至5曾定刑8年)│└──────┴─────────────────────┴──────────┘┌──────┬──────────┬──────────┬──────────┐│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15日│108年2月1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關年度案號│8年度偵字第16830號等│8年度偵字第16830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52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521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5月27日│109年5月27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752│109年度台上字第3752│││判││號│號│││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25日│109年8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罰金或易服社│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同編號3之「備註」欄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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