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7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心怡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心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心怡因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1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上訴本院以102年度金上訴字第55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87號判決確定。於103年9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4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陳博志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