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秩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110年度秩字第72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被移送人 林進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0年6月16日彰警分偵社字第1100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進傳 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扣案內裝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0年5月28日下午1時31分許。
㈡地點: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號前。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㈠被移送人林進傳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
㈢扣案內裝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
三、扣案之內裝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述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