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4號原告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代表人 劉協慶 訴訟代理人 李季萱
王柏鈞 邱嘉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給付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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