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807號債權人甲00000000上列債權人甲00000000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00000000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究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抑或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並更正聲請狀內容,以利程序之進行。
二、如為聲請本票裁定,請提出本票原本,以供本審核。
三、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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