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 李超群 相對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業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相對人第七屆第5次董事會議之會議紀錄、教育部111年7月18日臺教高(三)字第1110066615號函、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第7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為「董事會組織與董事名額」之變更,核屬財團法人之組織變更,業經主管機關教育部同意備查在案,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上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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