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08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邱俊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零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俊賢於民國(以下同)101年9月27日與本行達成個別協商,就信用卡債務部分,以年利率5.88%,分50期,於每月17日以新臺幣895元分期償還,此有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前置協商毀諾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可稽。惟債務人自101年12月起未依約繳款,現積尚欠債權人本金33,049元,及計算自101年8月16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共計3,427元,暨其自101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5.88%計算之利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前開協議書之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