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交簡字第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簡字第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交簡字第四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損壞他人之如附表所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性、與告訴人甲○○乃係鄰居關係,對告訴人所生損害,犯罪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並認錯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書記官胡祥生附表:
┌───┬─────────────────────────┐│編號│毀損之物品│├───┼─────────────────────────┤│1│大門│├───┼─────────────────────────┤│2│狗籠籠門│├───┼─────────────────────────┤│3│BW-六五五二自小客車後保險桿、後車蓋、左後視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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