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38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瑞(真實姓名、住所、年籍資料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8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月秋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