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43號上訴人 林慧芳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7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及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年9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上訴人提起上訴之20日法定不變期間應自104年9月12日起算,上訴期間屆滿日為104年10月1日,且上訴人之住所在臺中市中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
1項但書,尚無必須扣除在途期間之情形。然上訴人遲至10
4年10月21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上訴狀之本院收文戳章日期可稽。依上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已逾上訴之不變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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