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字第96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961號

原告 黃冠霖

被告 張明宏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8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32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74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