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簡字第258號上訴人 邱中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明禮 間因100年度竹簡字第258號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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