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07號債權人 曾睿 筆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經偉廖靖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㈡已屆期未給付之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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