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1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是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是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是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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