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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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4號聲請人 陳宗仁 相對人財團法人吉祥臻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吉祥臻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吉祥臻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吉祥臻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現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及為維持財團之目的,經民國112年11月5日召開第7屆第9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後段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至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第7屆第9次董事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及對照表可證,堪認為真實。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5條涉及董事之組成;第6條涉及董事之任期;第8條涉及監事之任期;第10條涉及董事會之召集及決議方法;第16條涉及財團財產之決算;第18條涉及章程之修訂方式,均屬財團法人之重要管理方法,而上開修正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徵詢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之意見,該局亦表明同意,有該局函復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是聲請人之聲請,與民法第62條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邱逸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件: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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