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96號原告 劉福光 被告 蔡淮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何奕萱
法官陳明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