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214號原告王 黃美惠 被告 劉楓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4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原請求被告給付遲延利息之起算日期係自民國108年11月6日起算(見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頁,下稱附民卷), 嗣變更 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見本院卷第36頁),乃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常於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出入,因而認識常至該處觀看股市訊息之投資人原告,被告竟於000年00月間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向原告佯稱訴外人即被告配偶 王家文 於「普威-KY」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要職,「普威-KY」並預計於109年3月9日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王家文擁有550張額度股票之員工認股權,可容原告以每張「普威-KY」股票新臺幣(下同)1萬元一同認購,並出示被告偽造之王家文告知被告前開認股權訊息之簡訊,原告因此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交付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金額予被告。嗣「普威-KY」原預定上市之時間已屆,被告又以「普威-KY」經營階層與臺灣執政黨政治理念不合等理由,推稱「普威-KY」上市時程有所延遲,續向原告佯稱認股權另有額外釋出,原告得繼續認購,原告仍承前錯誤,於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交付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金額予被告,致原告受有合計179萬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7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的判斷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簽收現金收據、錄音檔為證(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939號卷第87-90、187頁),其主張核與上開事證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爭執,且被告因原告就其主張前開遭詐欺之事實,經檢察官起訴,被告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就原告主張詐欺之事實,為認罪之表示,並經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03號判決被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有審判筆錄、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03號卷第36、45-53頁),是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認原告之主張均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79萬元,洵屬有據。
㈡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損害賠償之債並無確定給付期限,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7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13年3月17日(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79萬元,及自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法相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周苡彤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時間金額1108年11月6日55萬元2108年12月17日12萬元3109年2月7日12萬元4109年5月28日30萬元5109年8月6日20萬元6109年9月4日10萬元7109年12月9日25萬元8110年3月9日15萬元合計17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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