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066號債權人羅漫蒂櫻桃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法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鈞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李法錕現為羅漫蒂櫻桃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高雄市○○區○○○街00號4樓之3)。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㈣補正對債務人寄發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㈤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