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06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務人 郭林雪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9,216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5%│104年1月1日起至│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前開││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金額加收0.5%。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逾期繳納者│││││││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前開金額加收1%。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前│││││││開金額加收1.5%。每逾一個月,│││││││加收0.5%,最高前開金額加收以│││││││30%為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