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調字第34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月30日下午2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
室一調解
法 官 黃惠玲
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李慧星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相讓步。
試勸讓步,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李慧星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柒拾萬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
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