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沈正朝

選任辯護人 黃建銘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得居

選任辯護人 蔡勝雄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9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黃鴻達

法官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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