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沈正朝
選任辯護人 黃建銘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得居
選任辯護人 蔡勝雄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9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黃鴻達
法官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