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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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20號聲明人 劉秀貞
劉志明 劉秀美 王群芳 王雅芳 王譽蓁 王文龍 張湘怡 張凱雯 李建忠 李怡秋 王景新 王慧婷 蔡顥卿 張佳秀 張稚蕙 張嘉雯 涂文昇 涂綉雯 涂秋芬 呂睿丰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張黃春桃 (以下簡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1月16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為此聲明拋棄繼承等語,並提出戶籍 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09年1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第一順序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 劉張勉 、 張正澯 、 王張霞 、 張正頂 、 張諺 、 王張蒜 、 張合 、 張正頃 、 張惜 、 張滿 ,及代位繼承之孫子女 劉玉慧 、 劉信義 、 劉淑貞 、 劉明宏 、 陳義雄 、 陳瑞騏 、 廖婉琳 、 廖桂虹 共同繼承,此有聲明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在卷可考,而劉張勉、張正澯、王張霞、張正頂、張諺、王張蒜、張合、張正頃、張惜、張滿雖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依前開規定,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即代位繼承之孫子女劉玉慧、劉信義、劉淑貞、劉明宏、陳義雄、陳瑞騏、廖婉琳、廖桂虹,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即第一順序親等遠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尚不具繼承人地位,是其所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