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2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宏仁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宏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仁因強制性交案件經判刑及執行,於民國114年4月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451號函說明綜合評估結果:「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㈢量表Static-99:中低;㈣量表MnSOST-R:低」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載稱:「經本監111年第3次性侵害罪篩選會議篩選為應接受身心治療,本監112年第4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治療已具成效,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等情,認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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