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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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異議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上列當事人就債務人 謝子霖 即 謝翔羽 即 謝金貴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人主張債權表中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編號第6號之債權人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新臺幣(下同)10,615元無相關執行名義,狀請本院命該債權人提出,以確認債權之真實性,而為此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前對債務人取得本院民國95年促字第85679號支付命令確定,分別於100年、101、1
02、103、104、106年間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調取106年司執字第12159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是足以堪信該債權之存在為真實,既該債權為有執行名義之債權,是足以堪信該債權之存在為真實。綜上,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無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