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97號上訴人 謝茂庭
謝阿福 謝茂隆 謝茂傑 謝明助黃瑞英 謝茂士 謝淑琴 謝淑玲 謝錦雲 謝宜蓁 謝沛潔 謝婉莉 謝錦榮 謝錦章 謝錦郎 謝瑋寧 謝明全 謝寶惜 謝明哲 謝萬居 謝明南 訴訟代理人 林澤源 被上訴人 賴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陸萬叁仟壹佰陸拾捌元(計算式:10
2年1月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43200元×61.16平方公尺×10%×15=3,963,168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陸萬零 肆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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