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3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已定民國99年2月11日下午2點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林明俊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3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已定民國99年2月11日下午2點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