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盧伯璋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盧伯璋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