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4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473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姓名「 林友清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原名:林友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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